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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交纳投标保证金行为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18]71号)

时间:2020-11-27阅读:647次
粤财采购函[2018]7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利,针对目前有的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要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投标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以法定以外方式提交保证金。
  三、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投诉处理、举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四、其他采购方式中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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