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
020-37726707
网站首页
Home
公司简介
About
招标公告
Tender Notice
中标公告
Bid-winner Notice
更正澄清公告
Clarifcation
资料下载
Download
综合信息
Information
政策法规
Policy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其他公告
Other Notices
政策法规
公司简介
招标公告
中标公告
更正澄清公告
资料下载
综合信息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其他公告
最新招标公告
1
2024年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平台铁路...
3
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外国语学校学生课...
4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辅导...
5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购置机构安全险...
6
采购第三方检测服务商项目
联系我们
广州花都 020-3772 6707 广州越秀 020-8351 3867 云浮云城 0766-8839 266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
时间:2020-11-27
阅读:727次
财办库[2015]29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深财购函[2015]2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上一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下一篇: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