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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

时间:2020-11-27阅读:1125次
穗建筑[2017]2302号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各区住建局及各有关单位、专家: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0月25 日发布,并于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落实《办法》中有关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和市级监管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市级监管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办理评标专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动态考核记分异议的复核申请。
(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评标专家库专家征集、培训,协助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统计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评标专家考勤及日常管理情况、执行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等,发现评标专家存在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之外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书面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负责按照《办法》规定的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开放权限给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省有关要求完成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工作。
(三)各区住建局负责各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和资深专家库的建库工作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和资深专家库的建库通知,交易中心负责协助完成具体报名征集和初审工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核确定后,将专家档案录入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并完善系统相关功能。经核准入库的专家由系统推送统一发放电子聘书。
三、招标人评价工作
(一)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差评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登录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进行招标人评价。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差评”评价操作完成后即予以公示,对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差评”,应当经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评标专家专栏发布。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的或者经复核招标人评价无误的,“差评”成立。
(二)招标人在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时,应同时上传《招标人评价表》(见附件),并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三)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各自监管项目的招标人评价工作的具体落实执行。交易中心负责完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满足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评价需求。
四、动态考核工作
交易中心及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根据《办法》的具体规定,针对评标专家在项目评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动态考核。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动态考核权限由交易中心开放给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五、原有在库专家问题
《办法》实施前原有在库的专家,聘用过渡期统一至2018年3月1日。到期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且没有书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解聘申请的,视为同意自动续聘,续聘期为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人评价表.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联系人:郑文栋,电话:020-83124839)

 

附件
招标人评价表
项目名称   评标起始时间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评价事项 评标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给予差评:
(一)评标前未阅读了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就开始评审的;
(二)评标报告或评标资料中关键性内容表述错误的;
(三)在评标期间谈论与评标内容无关事项影响项目正常评审的;
(四)脱离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
专家姓名 是否给予差评 具体情形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成员1      
成员2      
成员3      
成员4      
备注:
 
 
招标人盖章:
日期:
注:1.招标人给予评标专家差评的,应当在具体情形一栏详细阐述具体事实及原因;2.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被差评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被给予差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违法违规问题已尽到提醒义务并形成书面意见的除外;3.本表应当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的附件材料一并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4.本表空间不够填写的,可另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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